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7********1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02民初2454号 |
案号 |
(2020)辽0202执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石丽签订的编号为编号为平银(大连)房贷字第(2017)第RL20170422000185号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石丽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62043.09元人民币;三、被告石丽给付原告截止2018年2月28日的借款欠息共计9386.38元人民币;四、被告石丽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62043.09元为基数,按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复利;上列二至四项中被告石丽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被告石丽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15栋2-6-3(房产证号为:辽(2017)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041890)房屋对上述二至四项中应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4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