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21********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0112民初827号
案号
(2017)吉0112执8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卫献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7036.53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68131.09元,合计75167.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卫献光剩余医疗费、伙食补助费36555.37元的70%即25588.76元,其中支付王文波垫付款1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由被告金龙赔偿原告卫献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36555.37元的30%即10966.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卫献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卫献光自行负担85.00元,由被告王文波负担887.00元(已从垫付款中扣除),由被告金龙负担3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7-08-16
发布时间
2018-05-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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