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21********1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0112民初826号
案号
(2017)吉0112执8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丽新汽车修理费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肖丽新剩余汽车修理费、吊车费、拖车费、停运损失共计101542.00元的70%即71079.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由被告金龙赔偿原告肖丽新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等共计105471.00元的30%即3046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由被告王文波赔偿原告肖丽新鉴定费3929.00元的70%为2750.00元,由被告金龙赔偿30%为117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25.0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文波负担858.00元,由被告金龙负担367.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7-08-16
发布时间
2018-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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