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8********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1126民初2514号
案号
(2018)鄂1126执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蕲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高劲松、高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罚息50923.81元(算至2017年9月1日)及自2017年9月2日起按逾期罚息年利率10.44%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后期利息;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对高劲松、高红梅、邹峰、李俊分别提供抵押担保位于蕲春县蕲州镇的房产(房产证号:蕲春县房权证蕲州镇字第2012-0230020号、蕲春县房权证蕲州镇字第2014-023005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高劲松、高红梅未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8元,减半收取计8029元,由高劲松、高红梅、邹峰、李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4-27
发布时间
2019-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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