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彭州民初字第1324号 |
案号 |
(2017)川0182执恢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尚静、陈勇、陈锐、张辉、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晓蓉、王杰、王萧、王云德、岳杨秀赔偿款20288.6元、50288.6元、40288.6元、20288.6元、并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二、被告周彬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晓蓉、王杰、王萧、王云德、岳杨秀赔偿款37716.4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9元,由被告尚静、陈勇、陈锐、张辉、周彬各承担40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时间 |
2017-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