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1********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彭州民初字第1324号
案号
(2017)川0182执恢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尚静、陈勇、陈锐、张辉、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晓蓉、王杰、王萧、王云德、岳杨秀赔偿款20288.6元、50288.6元、40288.6元、20288.6元、并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二、被告周彬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晓蓉、王杰、王萧、王云德、岳杨秀赔偿款37716.4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9元,由被告尚静、陈勇、陈锐、张辉、周彬各承担40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8-10
发布时间
2017-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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