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17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1民初1127号 |
案号 |
(2019)苏0831执1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263.50元,并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被告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173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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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葛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29693310174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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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洪泽盐化工开发区实联大道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