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7********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绍民初字第04237号
案号
(2014)绍柯执民字第016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军赔偿原告方启得、伍桂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800187.11元,已支付3500元,尚应赔偿原告方启得、伍桂莲796687.1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方启得、伍桂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3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6812元,由原告方启得、伍桂莲负担1287元,被告姚军负担5525元,原、被告应负担部分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04-21
发布时间
2015-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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