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5********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5民初805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连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贾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33 508.65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贾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为372元由被告王连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