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车鑫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02民初4694号 |
案号 |
(2017)冀0302执2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被告车鑫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平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被告偿还完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车鑫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