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04********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70304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杰与被告武红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8412.94元及利息等13975.8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16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包杰与被告武红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对被告包杰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台湛路39号1单元503户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可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6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时间
2017-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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