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04********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203民初2165
案号
(2019)鲁0203执12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信用卡(卡号4033××××2965)欠款78019.97元; 二、被告包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信用卡欠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用合计3150元,由被告包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时间
2019-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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