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卓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02********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34730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97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韩军荣、胡霞与卓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M14101503)及补充协议; 二、卓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韩军荣、胡霞定金10万元; 三、卓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韩军荣、胡霞支付违约金57.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由卓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0560元,由卓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8-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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