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超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27********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7988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5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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