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38号 |
案号 |
(2016)苏1324执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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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飞飞、余良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7483.06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0%计算,逾期部分加收50%利息)。 二、被告吴伟、许龙负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朱飞飞、余良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飞飞、余良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时间 |
2016-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