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商荣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81********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5民初56056号
案号
(2018)京0105执4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8月30日的本金132 925.15元、逾期利息8315.57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商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8月30日的罚息1005.38元; 三、被告商荣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收工本费800元; 四、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商荣超所有的号牌为鲁AFY307的抵押车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商荣超负担15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8-03-05
发布时间
2018-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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