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02********1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043号 |
案号 |
(2015)中区法民执字第00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泰天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08457.56元; 二、被告齐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泰天玻璃有限公司以上述货款308457.56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原告重庆泰天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齐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6元、公告费500元,共计6426元,由原告重庆泰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6元,由被告齐磊负担6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5-01-27 |
发布时间 |
2015-0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