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1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新2201执16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密新祥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258244元。二、被告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密新祥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348146元。三、被告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哈密新祥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用23000元。以上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哈密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如德、赵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90元,由被告新疆宏庆泰贸易有限公司、哈密市华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如德、赵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发布时间 |
2019-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