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军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30********18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神民初字第569号 |
案号 |
(2015)青神执字第00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葛军玉返还给原告许吉全借款本金8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葛军玉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4-12-22 |
发布时间 |
2016-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