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敏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01********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82民初2482号 |
案号 |
(2017)川0182执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成都红紫荆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71055.17元。 二、被告方敏杰、李鹃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被告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方敏杰、李鹃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成都红紫荆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垫付,待被告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方敏杰、李鹃给付原告成都红紫荆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尚欠货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成都红紫荆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时间 |
2017-04-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