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敏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01********1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2民初2482号
案号
(2017)川0182执4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成都红紫荆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71055.17元。 二、被告方敏杰、李鹃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被告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方敏杰、李鹃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成都红紫荆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垫付,待被告成都永麦食品有限公司、方敏杰、李鹃给付原告成都红紫荆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尚欠货款时,一并付给原告成都红紫荆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4-05
发布时间
2017-04-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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