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011********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7民初14058号 |
案号 |
(2019)沪0117执4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55,473.82元; 二、被告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为1,344.20元,以及以55,473.8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780元,由被告余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19-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