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5********1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5民初5437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1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46666.64元,并支付以4666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罚息等。 二、被告邢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孙敏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孙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敏负担468元,由被告邢勇负担11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