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盛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4********1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322民初2457号
案号
(2020)川1322执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代康、杨盛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70.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本金为40000的部分,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3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满前本金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7733.48元应从中予以扣减)。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6-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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