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照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24********1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3424民初1112号 |
案号 |
(2020)川3424执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照鉥、曾广云、张宗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飞彩礼7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曾照鉥、曾广云、张宗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时间 |
2020-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