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应娜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1********1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2民初1938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1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9725.4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月18日,利息为884.77元、罚息为51063.47元,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09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8279元,由被告应娜娜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6-08
发布时间
2018-10-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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