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1024刑初00140号 |
案号 |
(2016)浙1024执2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大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方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王顺荣、张大忠继续向被害人张建斌退赔损失三千八百元、向被害人李仙法退赔损失七百四十元;被告人王顺荣向被害人陈益娟退赔损失一千四百元、向被害人张直勇退赔损失一千二百元;被告人张大忠、方飞向被害人吴永明退赔损失二千五百七十元;被告人方飞向被害人李均星退赔损失七十元。五、公诉机关移送至本院的锡纸条、钥匙、塑料卡片等开锁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9-19 |
发布时间 |
2017-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