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8********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民终5084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唐山正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当日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0000元,支付到以下账户,户名:张满生,开户行:农行天津杭州道支行,账号:6228490028000851575。被上诉人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收到上述款项后30日内向一审法院申请解除对被上诉人唐山正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二、被上诉人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一审判决确认的款项为基础,就剩余款项213689.22元及利息向被上诉人赵鹏主张权利,自2017年6月21日起以313689.22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日,自2019年8月2日起以213689.22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 三、上诉人唐山正浩运输有限公司就已经向被上诉人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100000元及相关利息向被上诉人赵鹏主张权利,自2019年8月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8439元,减半收取4219.5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39.5元,由被上诉人天津贸顺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5元,减半收取3003元,由上诉人唐山正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