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明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09民初1050号(2016)冀0209民初1050号 |
案号 |
(2016)冀02执13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1、 被告裴明化赔偿原告孙再远损失50046.6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 驳回原告孙再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为525元,由被告裴明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8-29 |
发布时间 |
2016-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