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明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09民初1050号(2016)冀0209民初1050号
案号
(2016)冀02执13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 被告裴明化赔偿原告孙再远损失50046.6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 驳回原告孙再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用为525元,由被告裴明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6-08-29
发布时间
2016-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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