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溧商初字第00797号
案号
(2016)苏0481执20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借款本金22853946.88元,以及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就案涉抵押物[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溧房他证溧字第50668号和溧他证(2013)第311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2900万元和10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溧阳市彩虹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宿迁市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管郁明、陈彩云对被告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070元,由十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70元(上诉费缴纳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缴纳账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96582203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时间
2016-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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