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祖广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7********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初字第01839号 |
案号 |
(2016)苏1324执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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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祖广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祖广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8 |
发布时间 |
2016-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