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三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17号 |
案号 |
(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三清欠原告董才富74000元,由被告夏三清还应偿还原告董才富66000元,该款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董才富自愿放弃8000元; 二、原告董才富于2015年5月1日前,将被告夏三清所有的鄂AV5N72号牌现代小车予以返还被告,该车辆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5月1日的费用包含在原告董才富自愿放弃的8000元之内; 三、鄂AV5N72号牌现代小车在原、被告各自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违章或事故,由各使用人承担; 四、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当事人均不另行主张权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团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10-23 |
发布时间 |
2017-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