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三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12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17号
案号
(2015)鄂团风执字第00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团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三清欠原告董才富74000元,由被告夏三清还应偿还原告董才富66000元,该款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董才富自愿放弃8000元; 二、原告董才富于2015年5月1日前,将被告夏三清所有的鄂AV5N72号牌现代小车予以返还被告,该车辆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5月1日的费用包含在原告董才富自愿放弃的8000元之内; 三、鄂AV5N72号牌现代小车在原、被告各自使用期间所发生的违章或事故,由各使用人承担; 四、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当事人均不另行主张权利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5-10-23
发布时间
2017-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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