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0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79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1791执007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李明君、于存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9999.95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李善廷、李明生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善廷、李明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明君、于存云追偿。案件受理费5302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被告李明君、于存云、李善廷、李明生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8-09
发布时间
2016-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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