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全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11民初1923号
案号
(2018)豫0211执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葛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红岑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葛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红岑借款本金20万元。 被告张汴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赵红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葛全胜、张汴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8-05-18
发布时间
2018-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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