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5********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4民初774号 |
案号 |
(2019)豫0204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韩磊偿还原告张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36000元,共计3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为3170元,由被告韩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19-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