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全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03********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05民初188号 |
案号 |
(2019)豫0205执恢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葛全胜、张汴红共同偿还原告胡新平5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2月13日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葛全胜、张汴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时间 |
2019-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