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8********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1民初18240号 |
案号 |
(2018)京0101执6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少燕、黄少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674 65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为243 979.98元,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郭敏、游艳、缪乐水、谢秋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郭敏、游艳、缪乐水、谢秋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少燕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986元、公告费56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