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龙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10********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民终14478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开根明与被告王蔚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定金及买卖协议》;   二、被告王蔚、贺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开根明已付购房款636,300元;   三、被告王蔚、贺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根明违约金944,700元;   四、被告王蔚、贺龙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根明装修损失90,1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41元,鉴定费11,900元,合计诉讼费31,741元,由被告王蔚、贺龙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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