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9********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593号
案号
(2015)宝执字第03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和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马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6,000元、残疾赔偿金94,000元、修理费650元,共计110,650元。二、被告焦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马强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8,344.29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600元、伙食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5,800元,共计46,944.2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25元,由原告张马强负担256元、被告焦磊负担1,66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5-07-13
发布时间
2015-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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