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文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22********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0103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项文维、李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显清借款900,000元;   二、被告项文维、李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显清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原告叶显清有权与被告项文维、李春花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1999弄5号3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清偿顺位在先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债权后优先受偿。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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