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1817号
案号
(2016)桂0103执39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萍、缪文共同偿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李萍、缪文共同给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5年5月25日止利息62702.4元,罚息8335.2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李萍、缪文共同赔偿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45131元; 四、被告缪有勇对被告李萍、缪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缪有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萍、缪文追偿。 本案受理费148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20196元,由被告李萍、缪文共同负担,被告缪有勇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6-11-22
发布时间
2017-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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