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代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124********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002民初5565号
案号
(2017)新4002执17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伊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代卓明(曾用名:代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春雄支付钢木门款46 000元、利息4 140元二项合计50 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已减半)由被告代卓明负担533元,原告胡春雄负担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7-06-19
发布时间
2017-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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