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4********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内0802民初1310号 |
案号 |
(2017)内0802执26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魏国栋鱼款22835元,并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