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瑞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5********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终70号 |
案号 |
(2019)冀0403执1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瑞虎、布永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10484元和利息(按照月利率0.75%的标准,从2014年6月11日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6元,由被告董瑞虎、布永玲负担62元。原告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754元。 本院二审期间,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收到购买冀DM3010车款的收据。董瑞虎质证称,收据明显作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发动机号为87947728的凌宇牌运输车所折抵的还款金额的问题。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案涉车辆变卖,其变卖所得价款应折抵本案还款。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收到购买冀DM3010车款的收据没有盖其公司的公章,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其公司主张案涉车辆应折抵还款19万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说法,故本院不予支持。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还款清算表上自认2016年3月31日将案涉车辆折抵还款,故2016年3月31日,董瑞虎还款21万元。关于本案还款数额的问题。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认称2014年7月20日、9月23日董瑞虎分别还款13500元、12687元。董瑞虎称其于2014年8月20日还款13329元,但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否认收到该笔还款,故对于2014年8月20日的款项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由于借款条上约定月利率为0.75分,逾期还款每天收5‰违约金,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的借款期限内,应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超出借款期限后,由于利息与违约金之和超出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故应按年利率24%计算。关于还款计算问题。2014年7月20日,董瑞虎还款13500元,应还利息2600元,扣除利息后折抵本金10900元,剩余本金249100元;2014年9月23日,董瑞虎还款12687元,应还利息3923元,扣除利息后折抵本金8764元,剩余本金240336元;2016年3月31日,董瑞虎以车折抵还款210000元,应还利息32926元,扣除利息后折抵本金177074元,剩余本金63262元。根据河北长通汽车运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