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基智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20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09)阳东法执字第00176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南山区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习元坤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469462.8元;二、被告金基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习元坤人民币469462.8元;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23元,原告习元坤负担5783元,(本院已同意原告免交),被告金基智负担人民币674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所负担数额交到本院指定账户)。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09-05-11 | 
| 发布时间 | 2014-12-2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