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但唐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81********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武民一初字第1501号 |
案号 |
(2017)赣0423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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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但唐春欠原告国营武宁县煤矿煤款300000元,被告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8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7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 如被告但唐春未按前款约定还款,则被告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国营武宁县煤矿煤矿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国营武宁县煤矿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03 |
发布时间 |
2017-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