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但唐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81********2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民一初字第1501号
案号
(2017)赣0423执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但唐春欠原告国营武宁县煤矿煤款300000元,被告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8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7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 如被告但唐春未按前款约定还款,则被告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国营武宁县煤矿煤矿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国营武宁县煤矿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7-01-03
发布时间
2017-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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