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玲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523民初01005号
案号
(2016)浙0523执2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玲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170万元借款为基数的利息、罚息、复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按月利率5‰计收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5‰上浮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丁玲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按月利率6‰计收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6‰上浮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丁玲永未按本判决履行的,准予对其名下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银苑小区[房产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2481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05)第17011号]的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丁玲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被告丁玲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玲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时间
2016-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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