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伟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4********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台仙刑初字第18号
案号
(2016)浙1024执2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仙居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刑初字第124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吴伟星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吴伟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自2023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吴伟星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11-23
发布时间
2017-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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