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525********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1126民初1317号 |
案号 |
(2017)浙1126执1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庆元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吴敏、童勇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元人民币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金150000元人民币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9元2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金50000元人民币的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12-06 |
发布时间 |
2018-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