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玲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523********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523民初3992号
案号
(2019)浙0523执1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玲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透支款本金93720.31元并支付透支利息6617.2元(透支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丁玲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时间
2019-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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