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鹏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图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图执字第00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图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卫慧于2015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5日至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 二、被告谢鹏宇、被告孙丹、被告杜长林对被告徐卫慧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四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5-08-07 |
发布时间 |
2016-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