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鹏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0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延民初字第5164号 |
案号 |
(2017)吉2401执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卫慧、孙丹、谢鹏宇于2015年1月19日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于2015年2月19日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5万元. 二、如被告被告徐卫慧、孙丹、谢鹏宇未能在本调解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返还任何一笔借款,被告被告徐卫慧、孙丹、谢鹏宇按照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 三、被告张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被告徐卫慧、孙丹、谢鹏宇、张平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1-18 |
发布时间 |
2017-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