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鹏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01********2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延民初字第5164号
案号
(2017)吉2401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延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卫慧、孙丹、谢鹏宇于2015年1月19日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于2015年2月19日前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5万元. 二、如被告被告徐卫慧、孙丹、谢鹏宇未能在本调解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返还任何一笔借款,被告被告徐卫慧、孙丹、谢鹏宇按照月利率2%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 三、被告张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被告徐卫慧、孙丹、谢鹏宇、张平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时间
2017-09-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